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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家明与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明,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211号原告周家明,男,1989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91********,汉族,住滨海县正红镇旧河村*组**号。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88349-6,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长江北路288号。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组织机构代码08314705-8,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团结中路3号(团结大道东,新锡沪路南)。代表人OLIVIERSOULE-DE-BAS,该店店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家明诉被告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无锡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锡山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家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家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家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陆凌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周宇平见习书记员  唐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