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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4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谢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04刑初2号公诉机关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冀C×××××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北戴河区海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薄荷寨村村口时,与被害人申某乙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薄荷寨村村口向西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申某乙死亡。谢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申某甲证言、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交通肇事罪及其存在的量刑情节,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冀C×××××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北戴河区海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薄荷寨村村口时(限速60km/h),与被害人申某乙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薄荷寨村村口向西左转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申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9月8日死亡。经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认定,被告人谢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遇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申某乙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申某乙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已按照赔偿协议履行义务,被害人申某乙亲属对被告人谢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1、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对比照片、尸检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事故车辆、尸体的相关情况。2、书证。(1)北戴河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申某乙因脑外伤来院于2015年9月8日13:59临床死亡。(2)秦皇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谢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申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分别证实被告人谢某的驾驶证情况及冀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的相关情况。3、证人申某甲(被害人申某乙的儿子)证言。证实被害人申某乙于2015年9月5日发生车祸。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谢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及经过。5、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4126mg/100ml;被害人申某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582mg/100ml。6、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冀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4km/h。7、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冬霞审 判 员  马志军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平 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