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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992号本院在执行濉溪县顺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传儒、魏秀华、魏玉振、董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谢传儒、魏秀华、魏玉振、董红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龚明华审判员 李 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惠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