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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三元与江正贤、周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元,江正贤,周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470号原告陈三元。被告江正贤。被告周秋英。关于原告陈三元与被告江正贤、周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同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诉来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经审查发现二被告的行为涉嫌犯罪,本院已将有关材料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1日对被告周秋英、江正贤涉嫌诈骗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该案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立案侦查后已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三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永江人民陪审员  程解生人民陪审员  陈小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