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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广俊与栗成立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俊,栗成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2执397号之一申请人李广俊,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栗成立,男,1974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李广俊申请执行栗成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4日审结,该案(2015)安民初字第03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栗成立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栗成立在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冶支行有存款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栗成立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拴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彭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