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少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槐少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孔某某,女,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州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林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邹城监狱服刑。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晖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董林凤,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2010年年末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较短时间了解后于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0月5日生育一子刘某甲。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且缺乏了解,加之被告因违法行为现在服刑,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第一,其很爱原告;第二,原告和孩子是其改造路上的动力;第三,其不想孩子有一个不完整的家。如原告归还花掉其的20万元,其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10月通过佳缘网站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11年3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12年10月5日生育一子刘某甲。被告刘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夫妻共同财产有:联想牌电脑一台,车牌号为鲁A***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于2011年3月8日登记在原告孔某某名下,双方均认可车辆现价值为2万元。以上事实认定,是以原告提供结婚证一份、户口本一份、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故孔某某主张与刘某某离婚,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子刘某甲抚养的问题,考虑其年龄较小,且刘某某在监狱服刑,刘某甲跟随孔某某生活为宜。刘某某要求分割车牌号为鲁A***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结合子女抚养,因刘某某服刑期间没有收入,无力支付抚养费,婚生子刘某甲由孔某某自行抚养,被告刘某某不支付抚养费,车辆归孔某某所有,不再支付对应补偿款。夫妻共同财产联想电脑一台,结合双方意见,宜归孔某某所有。刘某某要求孔某某归还花掉其的20万元,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刘某某要求孔某某承担借其朋友的15000元,因涉及第三人的相关权益,相关债权人可另行主张,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子刘某甲随原告孔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孔某某自行承担。车牌号为鲁A***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孔某某所有。联想牌电脑一台归原告孔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元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