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麻丽华、林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麻丽华;林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麻丽华被执行人林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007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通的配偶陈茜茜(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5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任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