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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9-07

案件名称

麻丽华、林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麻丽华;林通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麻丽华被执行人林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西商初字第007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林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林通的配偶陈茜茜(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5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益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任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