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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苏广活、苏善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刑初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广活,男,1985年7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苏善旺,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苏以斌,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港北检公刑变诉(2016)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伟、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4月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苏善旺、苏以斌伙同梁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锦泰公馆,由被告人苏以斌与梁某某看风,被告人苏善旺利用锡纸作为开锁工具将刘某1宅门锁撬开,入户盗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黄金吊坠一个。二、2015年4月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伙同梁某某窜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东方巴黎小区,由梁某某看风,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撬开刘某3宅门锁后,入户盗得黄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枚、铂金项链一条及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梅花女士机械表一只。案发后,被盗的梅花女士机械表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刘某3。三、2015年4月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伙同梁某某窜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东方巴黎小区,由梁某某看风,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撬开蒋某宅门锁后,入户盗得价值人民币500元的银钥匙一把。案发后,被盗银钥匙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蒋某。四、2015年4月的一天下午15时许,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伙同梁某某窜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桂林路东方巴黎小区,由梁某某看风,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撬开罗某宅门锁后,入户盗得现金人民币15000元。五、2015年4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伙同梁某某窜至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碧海豪庭小区,撬开陈某宅门锁后,入户实施了盗窃。六、2015年4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伙同梁某某等人窜至广西北海市银海区碧海豪庭小区,由梁某某看风,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撬开袁某宅门锁后,入户盗得笔记本电脑三台。七、2015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伙同梁某某、苏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五皇新城小区,撬开何某宅门锁后,入户实施了盗窃。八、2015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伙同梁某某、苏某某窜至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五皇新城小区,撬开张某宅门锁后,入户实施了盗窃。九、2015年4月2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伙同梁某某、苏某某窜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田路锦泰公馆,由梁某某看风,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和苏某某撬开梁某2宅门锁后,入户盗得现金人民币1600元以及茶叶、酒水等物。案发后,被盗的白酒二瓶、葡萄酒三瓶、茶叶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梁某2。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善旺、苏广活、苏以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1、刘某3、蒋某、罗某、陈某、袁某、何某、张某、梁某2的陈述,物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贵金属鉴定证书、梅花表质保卡、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现场照片,(2012)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苏广活的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苏善旺的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苏以斌的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入户盗窃,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数额巨大”的50%,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广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多次盗窃,且流窜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广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苏善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苏以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苏善旺、苏以斌共同退赔被害人刘某1被盗的现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共同退赔被害人罗某被盗的现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苏广活、苏善旺、苏以斌共同退赔被害人梁某2被盗的现金共计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九百元、三被告人亲属退赔的九千元在内共计九千九百元先行赔付给以上被害人,余额限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金属锁模、金属锁把、锡纸条、卡片及手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黄 聪人民陪审员 黄颖霞人民陪审员 甘洁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伟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