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6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赵成茹、赵成广、赵程东与郝连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茹,赵成广,赵程东,郝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25号申请执行人赵成茹,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赵成广,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申请执行人赵程东,男,1971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佳木斯市。被执行人郝连,女,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成茹、赵成广、赵程东与被执行人郝连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连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2015)桦川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凌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