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洛阳瑞景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与伊川天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瑞景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伊川天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第470号原告洛阳瑞景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法定代表人程素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伊川天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上天院村。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瑞景金属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川天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瑞景金属炉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瑞景金属炉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伊川天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64.5元,减半收取108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