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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16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伟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