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6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齐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16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住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由行使诉权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伟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