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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曹杰与李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杰,李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塔民初字第00379号原告曹杰。被告李玮。原告曹杰诉被告李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杰诉称,2015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奥迪牌轿车一辆,被告全额收到原告的购车款后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应无条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仅将车辆交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该车辆的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苏B轿车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玮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日,原被告双方于徐州银地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玮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苏B(车辆型号FV7148BADBG、发动机号G94090、车辆识别代号LFV2A28V6F5010618)奥迪牌轿车一辆以14.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曹杰。合同签订当日,曹杰将14.7万元购车款给付了李玮(其中12.65万元曹杰通过6271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另外2.05万元给付的系现金),李玮收到购车款后即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曹杰,同时也将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购车手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及李玮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等证件交付给曹杰。后曹杰要求李玮协助办理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未果。苏B奥迪牌轿车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9月7日止,该车辆无抵押及查封的记录。上述事实,有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曹杰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记录、2015年8月9日的收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购车款14.7万元给被告的义务,故被告应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案涉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原告曹杰办理苏B奥迪牌轿车的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办理车辆过户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