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郑席珍与孙满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席珍,孙满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59号原告郑席珍,女,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孙满标,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席珍与被告孙满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席珍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满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席珍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满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席珍撤回对孙满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郑席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卫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若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