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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152-1号原告吴建军。委托代理人何晨,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百合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VahstalJohannesJoseph,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一一、蒋磊,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建军与被告范思特(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建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建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吴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陆长平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国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