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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东林与肖红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英,黄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86号申请执行人:肖红英,女,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蟠龙镇盐井村2组。被执行人:黄明坤,男,汉族,1971年5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刘家沟村3组。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罗江县人民法院(2006)罗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明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祥洪的银行存款壹仟零捌拾元整(小写:10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伟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联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联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