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芝兰支行与陈卫申、刘贵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芝兰支行,陈卫申,刘贵锁,陈建房,王立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616号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芝兰支行。负责人王永,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温壮,系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卫献,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陈卫申。被告刘贵锁。被告陈建房。被告王立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芝兰支行诉被告陈卫申、刘贵锁、陈建房、王立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芝兰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卫申、刘贵锁、陈建房、王立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芝兰支行撤回对被告陈卫申、刘贵锁、陈建房、王立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芝兰支行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