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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兴成诉被告于洪洲、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成,于洪洲,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01861号原告:李兴成,男。被告:于洪洲,男。委托代理人:刘雄唱,系辽宁同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湖街。法定代表人:张成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福林,男。委托代理人:汪援萍,女。原告李兴成诉被告于洪洲、被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兴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9元,减半收取187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福强代理审判员  彭佳妮人民陪审员  蒋国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