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刘爱祥与张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祥,张洪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625号原告刘爱祥,居民。委托代理人陈二运,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贵,居民。原告刘爱祥与被告张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维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爱祥的委托代理人陈二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洪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爱祥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3年3月16日借款10万元,2014年1月29日借款10万元,2015年5月18日借款5万元,共计借款35万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多次向原告索要借款,被告均以无力偿还为由拒不还款。故原告具状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从2015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万元从2015年4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万元从2015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万元从2015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照月息2%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张洪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月息2000元,按月付息。借款后,被告按月息2000元给付利息至2015年4月2日。2013年3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月息2000元,按月付息。借款后,被告按月息2000元给付利息至2015年4月15日。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至2015年4月28日。2015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约定月利息2%。上述借款共计35万元,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洪贵向原告刘爱祥共计借款35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35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均约定利息2%,且被告也一直按约定给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给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爱祥借款3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10万元从2015年4月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万元从2015年4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10万元从2015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万元从2015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均按照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张洪贵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屠维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英姿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