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82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徐xx1投放危险物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22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xx1,男。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1日被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1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徐xx1为防止老鼠啃咬自家田地内的玉米种子,在未设置警示标志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将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玉米地内。2015年5月23日,同村村民周xx1放牧路过此地,羊群误食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致5只羊中毒死亡。经检验:死亡羊的胃内容、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老鼠药液体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经估价鉴定:5只羊损失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徐xx1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经侦查,被告人徐xx1于2015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桦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被告人徐xx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周xx1的陈述;4、被告人徐xx1的供述和辩解;5、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6、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1为防止老鼠啃咬自家耕地内的玉米种子而投放毒害性物质,足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徐xx1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徐xx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徐xx1为防止自已播种的玉米种子遭老鼠啃咬,在未设置警示标志等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将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玉米地内。2015年5月23日,同村村民周xx1放牧路过此地,羊群误食了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致5只羊中毒死亡。经检验:死亡羊的胃内容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老鼠药液体中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经估价鉴定:5只羊损失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徐xx1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徐xx1于2015年5月26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徐xx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桦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周xx1的陈述;被告人徐xx1的供述和辩解;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公安局刑技支队检验报告;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1为使自家玉米地内的玉米种子免受老鼠啃咬,在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投放拌有老鼠药的玉米粒,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1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xx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系初次犯罪,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1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迟俊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