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贾小利与韩振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利,韩振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贾小利,女,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林西县人,现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白云辉,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韩振国,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93号。原告贾小利诉被告韩振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小利承担。审 判 长 郑玲玲代理审判员 常青龙人民陪审员 寇朝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雪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