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爱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东,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爱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爱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爱国人民币28460元(包括本金28138元、执行费322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