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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曾庆洪、袁德容诉向克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洪,袁德容,向克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234号原告曾庆洪,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袁德容,女,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向克文,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洪、袁德容诉被告向克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洪、袁德容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洪、袁德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洪、袁德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曾庆洪、袁德容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维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