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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7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岑某与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100号原告岑某,男,壮族,农民。被告倪某,女,汉族,农民。原告岑某诉被告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岑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先查找被告下落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岑某负担。审判员  贵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