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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衍城与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衍城,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衍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齐晏大街71号。法定代表人:王洪光,董事长。一审被告:王彬。再审申请人卢衍城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卢衍城申请再审称,原审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所在村委会的证明,证明申请人已经没有承包地,不是以种地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申请人应当属于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作为赔偿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为农村居民,既缺乏证据证明,也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标准,即申请人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个案批复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案件的受害人是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计算赔偿费用,需要根据受害人自身的户籍、职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以及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等因素综合考虑。申请人欲证明自己已取得城镇居民的身份,应提供诸如在城镇经常居住的证明(居住证)、在城镇有固定收入的证明、以及缴纳和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证据,而从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相关证据来看,其所在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信,仅能证明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承包地转让给他人,本人长期在外打工,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主要收入来源和经常居住地都是发生在城镇,或者申请人实际取得或者享有城镇居民的身份,因此,申请人主张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的再审事由证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衍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永起代理审判员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