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贵军申请执行隋朝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贵军,隋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黄贵军,男,36岁。被执行人隋朝顺,男,36岁。本院在执行黄贵军申请执行隋朝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隋朝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黄贵军依法申请对此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