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远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黄金珠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远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黄金珠,韩国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哈尔滨市远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1栋1层17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被告黄金珠。被告韩国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远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珠、韩国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黄金珠于2006年9月7日在原告住所地签订了《出租车单车承租合同》,担保人为韩国森,约定原告将捷达车一辆租赁给被告,现该合同已到期,被告拒不返还原告车辆及附属设施和相关证照,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出租车一辆��车上附属设施;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73360元;3、诉讼费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黄金珠签订的《出租车单车承租合同》的内容系对于出租车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进行的约定,原告诉讼请求主要是围绕出租车经营权所指向的载体提出,系以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双方之间的纠纷,涉及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问题,而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权系从国家取得,应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双方之间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本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市远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福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