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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长福与王毅、张存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长福,王毅,张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史长福,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毅,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存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史长福与被执行人王毅、张存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毅、张存林长期躲避,无法找到,故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毅、张存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泾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史长福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福平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荆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