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杜茗与裘知、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6民终4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杜茗,裘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庆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彬、梁蔼欣,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茗,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裘知,住广州市越秀区。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美玲、梁佩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准许被上诉人杜茗、裘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为539元,由被上诉人杜茗、裘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为539元,由上诉人广州牵晴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高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