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陈京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陈京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被执行人陈京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0399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京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京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京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京辉(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3×××63的存款人民币1433412.2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哈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