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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春谷,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甜甜,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柒彩春人民陪审员  莫 海人民陪审员  张春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小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