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陈某。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春谷,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甜甜,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柒彩春人民陪审员 莫 海人民陪审员 张春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小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