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2行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桂珍,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行终34号上诉人武桂珍,农民。被上诉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韩守恒。上诉人武桂珍因土地确权一案,不服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唐高行不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桂珍上诉称,丰润区人民政府于1994年6月12日给第三人确权,造成“一地两证”行政瑕疵案件,上诉人数年来向村委会、镇政府、土地局、法院投诉,现以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是错误的。上诉人自2008年请律师到土地局查档案才知道该确权的行政行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桂珍起诉要求撤销被上诉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政府为第三人高厂宅基地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上诉人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老庄子镇政府不是对宅基地确权的适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景月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