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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弢与被告临泽县皓天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弢,临泽县皓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82号原告张弢。委托代理人杨培栋,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泽县皓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万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雪霞,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弢与被告临泽县皓天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弢的委托代理人杨培栋,被告临泽县皓天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雪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弢诉称:2015年4月5日,原被告口头协商将清水湾国际小区7号楼1-101、102室,9号楼2-1001室房屋精装修承包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开工至2015年5月25日交工,但被告推托不付装修款。2015年8月4日,原被告补签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价格及工程量、付款方式和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后被告履行了部分装修款的给付义务,仍有4万元装修款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4万元,承担利息1200元,保修金3000元,共计44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临泽县皓天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承包了被告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双方签订装修合同属实,拖欠装修款4万元亦属实。因原被告对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故不予承担。合同约定到2016年8月31日返还3000元的保修金,原告的主张不符合约定,故暂不予返还。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协商将清水湾国际小区7号楼1-101、102、9号楼2-1001室共计274.5平方米的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交工,装修款合计159210元,被告支付给原告现金5万元,用虫草酒折抵66210元,被告扣取保修金3000元,欠4万元装修款未付。2015年8月4日,原被告补签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2015年8月31日前分两次付清。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一年后予以退还。合同对承包方式、价格及工程量、付款方式和其他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约定的付款期到后,被告推拖未履行义务,4万元装修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弢与被告临泽县皓天置业有限公司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对所欠装饰装修款明确约定在2015年8月31日前分两次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予履行,违背诚信原则,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784元(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1月6日,126天×年利率5.6%÷360天×4万元=784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提前退还保修金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一年后予以退还,现保修期尚未期满,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泽县皓天置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张弢的装饰装修款4万元,承担利息784元,合计4078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履行。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金凤附: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窗体顶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窗体底端窗体顶端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窗体底端注: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