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平、李某芬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平,李某芬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刑初3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平,男,1992年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辩护人宋晓琼,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芬,男,1994年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9月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5)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立、周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辩护人宋晓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平及其母亲徐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在当涂县塘南镇桃元村李村自家门前发生争吵并厮打,后被周围邻居拉开。随后李某平打电话给其弟弟被告人李某芬,称母亲徐某某被李某某殴打,要其从马鞍山市赶回来找李某某讨要说法。当日下午17时许,李某芬赶至家中。后李某平和李某芬来到李某某家门前喊李某某,李某某家无人应答。李某芬冲到李某某家门前用脚朝右侧玻璃门门框下方踢了一脚,用拳头将两侧玻璃门上方的玻璃打碎。李某平手持一根木棍朝右侧玻璃门上打了一棍子,随后朝右侧门右下方踢了一脚,门被踢开。李某平、李某芬等人在没得到户主李某某的同意下强行闯入李某某家中。在李某某家中,李某平用胳膊锁住李某某的脖子,并朝李某某头部打了三四拳。李某芬朝李某某脸部打了两三拳。后李某平等人被闻声而来的周围邻居拉开。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微伤。经当涂县物价局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不锈钢门损失合计人民币853.7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于2015年9月4日主动到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平、李某芬近亲属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6600元。上述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未经住宅权利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对起诉指控其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平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及基本事实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要点是:1、被告人李某平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李某平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平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悔罪表现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平判处管制一年或者拘役五个月,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平及其母亲徐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在当涂县塘南镇桃元村李村自家门前发生争吵并厮打,后被周围邻居拉开。李某平随后打电话给其在马鞍山市的弟弟即被告人李某芬,称母亲徐某某被李某某殴打,要其赶回来找李某某讨要说法。当日下午5时许,李某芬赶至家中后,李某平和李某芬来到李某某家门前喊李某某,李某某家无人应答。李某芬即用脚朝李某某家右侧玻璃门门框下方踢了一脚,用拳头将两侧玻璃门上方的玻璃打碎。李某平手持木棍朝右侧玻璃门上打了一棍,并朝右侧门右下方踢了一脚,将门踢开。二被告人强行闯入李某某家中,李某平用胳膊锁住李某某的脖子,并朝李某某头部打了三四拳,李某芬朝李某某脸部打了两三拳。后李某平等人被闻声而来的周围邻居拉开。经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微伤。经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家被毁坏不锈钢门损失合计人民币853.7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于2015年9月4日主动到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平、李某芬亲属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6600元,并对被毁坏的不锈钢门进行了修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李某龙、史某某、史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物证木棍的照片,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当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被毁坏不锈钢门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书证收条、当涂县公安局塘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未经住宅权利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李某平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平在与李某某发生纠纷被邻居拉开后,与被告人李某芬强行闯入李某某家中,殴打李某某。该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平的辩护人提出李某平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平、李某芬亲属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6600元,并对被毁坏的不锈钢门进行了修复,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仍若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该辩护意见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某平的辩护人提出对李某平判处管制一年或者拘役五个月,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平邀集被告人李某芬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其犯罪行为亦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平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邻里矛盾引发,李某平系自首、初犯、偶犯,悔罪表现较好,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某平、李某芬犯罪后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6600元,有悔罪表现,故均依法或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芬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平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二、被告人李某芬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涛人民陪审员 徐厚峰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