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1民督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振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振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1民督41号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呼兰南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姚杰,系该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洪波,系该社清资中心负责人。被申请人吴振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26日发出(2016)黑0111民督4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吴振福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吴振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26日(2016)黑0111民督4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078.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承担。审判员 刘彦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志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