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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3275号原告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姚世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甫文,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斌,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进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仁宏机电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毛晓青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