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2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高红强与浙江拓凯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强,浙江拓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218号原告高红强。被告浙江拓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永贵,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穆金山,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强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