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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催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江达贸易有限公司、王海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江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催字第30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江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法定代表人:王海江,董事长。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江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XX年X月X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不足60日的按60日公告期)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家港保税区江达贸易有限公司的潍坊银行昌邑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XXXX,出票日期为XX年X月X日,出票人潍坊华源印染有限公司,收款人潍坊华盛隆印花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为XX年X月X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江达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曙光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