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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芦东升申请执行焦作市明统新型建材厂民间借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803执127号焦作市明统新型建材厂:你(单位)与芦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芦东升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芦东升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