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南京双茗茶叶有限公司与镇江林宁苏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双茗茶叶有限公司,镇江林宁苏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778号原告南京双茗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139。法定代表人谢国旗,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火根,该公司职员。被告镇江林宁苏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花山路15号2楼。原告南京双茗茶叶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林宁苏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双茗茶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双茗茶叶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斌人民陪审员 丁玉华人民陪审员 陆坊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