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文国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国,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国,男。被执行人张涛,男。申请执行人李文国与被执行人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涛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5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张涛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腾执字第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光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