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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文国与张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国,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国,男。被执行人张涛,男。申请执行人李文国与被执行人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涛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文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2500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张涛无法联系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腾执字第6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光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