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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执民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梅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云执民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梅某,女,1971年9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周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梅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以(2015)丽云执民字第138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马鞍山路100号405室房屋(产权证号:2011-××4)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云和县白龙山街道马鞍山路100号405室房屋(产权证号:2011-××4)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蓝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