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马耀清与王德军、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耀清,王德军,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马耀清,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瓦工,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王德军,男,汉族,1960年7月28日出生,职工,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鲁业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耀清诉被告王德军、梅河口市宏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耀清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耀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玉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