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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春东与XX、吕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东,XX,吕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614号原告赵春东,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XX,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吕秀春,女,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东与被告XX、吕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秀春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东撤回对被告吕秀春的起诉。审判员  杜济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骁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