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春东与XX、吕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东,XX,吕秀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614号原告赵春东,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XX,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吕秀春,女,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东与被告XX、吕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秀春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东撤回对被告吕秀春的起诉。审判员 杜济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骁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