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段瑞珍与武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瑞珍,武志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036号原告段瑞珍,男,农民。被告武志国,男,农民。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瑞珍与被告武志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瑞珍撤回对被告武志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郝铁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