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柘城县岗王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梁俊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岗王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梁俊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字第41号原告柘城县岗王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法定代表人魏庆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段超,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俊艳,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柘城县岗王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俊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柘城县岗王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柘城县岗王镇新型农村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蕴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