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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乐山市达美工贸有限公司与峨边东森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达美工贸有限公司,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达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黄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媛,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川,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峨边东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县。法定代表人:吴永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永川,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维修费3059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