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治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治,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259号原告:李长治,男,生于1985年,住陕西省旬阳县沟元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治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治于2016年2月15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2260元,由原告李长治负担。审判员 肖黎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