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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范谷良与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谷良,李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286号之二原告范谷良。被告李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谷良与被告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谷良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谷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