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范谷良与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谷良,李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286号之二原告范谷良。被告李娟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谷良与被告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范谷良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谷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凤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