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于吉甫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吉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于吉甫,男,汉族。上诉人于吉甫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吉甫称:1、双方的借款关系真实;2、借条补充的合同履行地系双方当事人协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一审法院系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请求:1、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124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以朱晋华未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属合同之诉,从本案立案材料所反映的形式要件分析,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法立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音审 判 员 黄红代理审判员 荆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