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秦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秦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负责人:刘志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高静,女,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秦宝平,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申请执行秦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留被执行人秦宝平的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尊 更多数据: